跳转到主要内容

赤峰市食品安全“雷霆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日期: 栏目:食品动态 浏览:
   典型案例一:喀喇沁旗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关键词:幼儿园、过期食品原料
 
  案情介绍:2025年3月11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喀喇沁旗某幼儿园厨房内食品原料超过了保质期,并已经开封使用,货值金额127元。
 

赤峰市食品安全“雷霆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图1)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幼儿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保质期是食品食用安全的基本保障,过期食品易因微生物滋生、成分变质引发食物中毒等风险,对抵抗力弱的幼儿危害尤甚。该幼儿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暴露出食品采购、储存、使用环节管理漏洞,反映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缺失。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警示所有集中用餐单位:必须强化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制度,杜绝此类隐患,切实守护用餐群体健康安全。
 

赤峰市食品安全“雷霆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图2)

  典型案例二:克什克腾旗某小作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关键词:小作坊、食品添加剂
 
  案情介绍:2025年1月6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编号为NO:A2240760397901005C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克什克腾旗某作坊生产的纯土豆手工粉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6日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18日共生产10袋土豆粉,并于2024年11月18日,以35元每袋的价格销售给林西某超市,销售金额为350元,货值金额350元,生产成本300元,违法所得3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需严格遵循国家标准,超限量使用不仅会破坏食品品质,更会危害消费者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既打击了违法行为,也向行业传递信号:必须严格把控食品添加剂使用剂量,任何违规超量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以此保障食品安全。
 
  典型案例三:翁牛特旗某校外托管机构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关键词:校外托管机构、进货查验
 
  案情介绍:2025年4月14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在某校外托管机构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前进行整改。4月2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食堂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索证索票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防线。该校外托管机构未落实索证索票,使得所采购食材的来源和质量无法得到有效追溯和保障。一旦这些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将直接威胁学生的身体健康,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慑,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警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四:林西县某粮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关键词:粮行、过期食品
 
  案情介绍:2025年3月10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称某粮行库房内销售过期“好面缘三星富强小麦粉”。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粮行库房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库房内存放的“好面缘三星富强小麦粉”61袋,“好面缘五星特精小麦粉”39袋已超过保质期。

赤峰市食品安全“雷霆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图3)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过期食品“好面缘三星富强小麦粉”61袋,“好面缘五星特精小麦粉”39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过期食品不仅失去了应有的营养价值,还可能因变质产生的有害成分诱发慢性疾病,对人体产生危害。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惩违法行为,既维护了法律尊严,更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过期食品流入市场。
 
  典型案例五:阿鲁科尔沁旗某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鸡脆骨生产食品案
 
  关键词:酒店、过期食品

赤峰市食品安全“雷霆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图4)

 
  案情介绍:2025年3月19日,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大酒店进行专项检查,现场发现由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脆骨”4袋均已超过保质期(保质期至2024年10月24日),其中1袋已加工成2盘成品被食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鸡脆骨、没收违法所得3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过期肉制品存在微生物超标、蛋白质腐败等风险,易引发食物中毒,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威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既体现了对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从严要求,也警示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强化全过程管控,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规范的食品原料追溯体系,设置临期食品预警机制,确保不使用、不加工过期食品原料。
标签: